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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案例
陈与黄(女)于1983年3月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不好,黄长期拒绝与陈同居,陈每次要求和黄性交,都遭黄拒绝、踢打。
陈将此事告诉同厂工人李、王。1986年1月2日,李、王主动提出帮陈制服黄,陈表示同意,并商定了办法。当晚9时,陈骗黄回房后,策划陈、李、王三人一齐动手,把黄按倒在床上,堵嘴捆绑后,脱去黄的裤子,尔后,李、王离去,陈强行与黄性交。性交后陈即将黄松绑,黄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院不予批捕,理由:1、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夫妻间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客观存在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过性生活,既是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所负担的义务。2、司法实践中,对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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