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有规范
199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其中规定: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 ,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 ,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方105度的范围内;另外,处于朝向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对于居住建筑的间距,该规定明确: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而所谓建筑间距系数是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阳光的建筑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多栋格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同时,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买房人在选择物业,特别是购买期房时,可以参照社区平面图计算出楼间距,以做到心中有数。本规范中涉及一些用语较为专业,详情可与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