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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有失公正
2000年5月26日《百姓信报》第6版刊发了《岳美美交通肇事案二审有了新说法》一文。读罢此文,作为一名长期专项从事交通肇事案辨护和代理的律师,我认为二审判决是有失公正的,主要表现在:
1、二审法院认定“三伤”不应计算在事故后果内,是主观臆断,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岳美美“判三缓三”的刑事判决是建立在认定受害者一死六伤的基础上的,而实际上原告方是一死三伤,另外三个受伤者是岳美美和她车上的两个人,这“三伤”不应计算在内。在这里,二审法院实际上已经人为地把事故的危害后果分成了原告方的危害后果与被告方的危害后果两个部分,这样就把被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告方的危害后果”排除在事故的整个社会危害后果之外,即把“被告方的危害后果”认定为不是危害社会的。很显然,对“三伤”不予计算,是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规定相悖的,这是其一;
其二,将被告方车上的受伤人员从交通事故中排除,将使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当驾驶员车发生事故,只造成本车上人员伤亡时,那么肇事者根本就无须负刑事责任,因为伤亡者是肇事者车上的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规定的,也是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规定的。
2、二审法院关于赔偿的比例是不适当的。既然襄垣县交警队已经认定岳美美负事故90%的责任,而且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此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调整,那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岳美美应当承担本事故9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在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事故比例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将岳美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90%调整为75%,显然是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三十五条“以责论处”原则的,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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